臍帶血保存費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少子化年代,父母生育子女皆處處設想周到,許多父母在小孩出生時會替小孩儲存臍帶血幹細胞,支付臍帶血銀行一筆可觀之儲存費用,但此筆費用可否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本局表示,為新生兒儲存臍帶血幹細胞,所支付之費用屬於保存費,且臍帶血銀行非屬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故所支付之費用不屬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可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做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