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地價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電話詢問,他有一棟老舊二層透天店面樓房,原係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是目前已無出租營業,且房屋現正拆除改建中,如此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地價稅。
該局指出,民眾原有之房屋曾經出租,並作營業使用,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現房屋拆除改建中,地上已無房屋,自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應俟地上建物完工使用並設立戶籍後,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可於9月22日前向當地稅務局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