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應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反應,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稅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為何土地未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自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部分外,且需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戶口名薄影本及房屋證明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之前已核定適用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該局提醒納稅人,符合規定但尚未提出申請者,請儘速提出申請,以達節稅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