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供非住家使用之部分不得免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接到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稱其所有房屋經稅捐單位核定現值在10萬元以下,為何還收到房屋稅單?還要繳交房屋稅?
該局特此說明,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房屋面積如非全部供住家使用,縱然評定現值已低於10萬元,仍無免稅之適用。如一部分面積供營業用,一部分面積為住家使用者,則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徵免房屋稅。亦即同一房屋中營業用部分,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依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惟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