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外側供人繪製或懸掛廣告,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該局曾多次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房屋外側壁面供廠商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其用地是否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外側壁面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並收取廣告租金,若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及第17條(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規定者,其用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