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4條第2項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指出,近來受理之稅務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0及91年間向臺中商業銀行借款,嗣經稽徵機關調查結果,其所借資金於91年1至5月間,陸續以轉帳方式存入其子乙君經營之商行於同一分行之帳戶計2千3百餘萬元,涉有贈與情事,經該局依查得資金流程,減除非屬贈與部分之金額3百餘萬元,核定91年度贈與總額1千9百餘萬元,贈與淨額1千8百餘萬元,應納稅額4百餘萬元。嗣因贈與人甲君於92年6月間死亡,其子乙君對上開核定不服,提示說明書、存摺、商行二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認證之認證書,申請復查主張系爭贈與資金已以其所經營商行每月營業現金收入,由其配偶現金存入贈與人帳戶返還贈與人計3百餘萬元,應一併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云云,案經該局就統一發票明細表與存摺帳戶勾稽核對,發現日期及金額均不相當,另所提示法院公證處公證人認證之認證書,係認證乙君之配偶確已繕具切結書乙份,僅能證明該切結書確係由乙君配偶製作,至該切結書記載之內容部分並非認證書認證之範圍,自不得持以拘束公法上稅捐之課徵關係,該局因而駁回乙君之復查申請。乙君猶未甘服,循序提起訴願,遞遭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機關會斟酌納稅義務人之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以資金流向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定贈與財產之法定課稅要件,據以判斷是否核課贈與稅,另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再加處1至2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紀賀耀,電話:04-23051111轉8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