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遺產土地申請實物抵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應經繼承人全體同意,惟若因故無法取得繼承人全體簽章同意時,得主張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抵繳。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土地申請抵繳時,除檢附財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文件外,應取具全體繼承人簽章之同意書,惟若因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致無法取得繼承人全體簽章同意,如該土地或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能順利辦理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時,取得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若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亦可申請抵繳。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遺產稅逾繳納期限未繳,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提供遺產中之土地抵繳時,納稅義務人亦得主張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向該管國稅局申請抵繳,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吳玉女,電話:04-23051111轉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