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無法於法定期間申報綜合所得稅,仍應委由他人代為辦理或以郵寄申報書之方式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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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所得,雖無法於申報期間親自申報綜合所得稅,仍應委由他人代為辦理或以郵寄申報書之方式辦理申報,以免日後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而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最近有一經稽徵機關調查後補稅並處罰之行政救濟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主張其因事出國,無法於法定期間完成申報手續,雖經調查後予以補稅並處以罰鍰,惟其情形特殊,請准予補稅,但免予處罰云云。案經審理後,因現行所得稅法並無有所得而於申報期間未申報得予免罰之規定,且甲君雖無法親自申報,惟仍可於申報期間委由他人代為辦理或以郵寄申報書之方式辦理申報,然甲君均未申報,嗣經查獲,由於本案係屬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人員進行調查後查獲之案件,依法並無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乃駁回其申請。 該局特別說明,查緝逃漏稅是稽徵機關持續進行之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該局爰籲請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應依法申報,以免受罰;又如有所得而尚未完成申報手續者,應於查獲前速依稅法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郭素雅,電話:04-23051111轉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