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虛列土地捐贈扣除額,一經國稅局查證屬實,除須補稅,並應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2筆土地予○○縣○○鎮公所之列舉扣除額500萬元,經該局查獲其所列報捐贈土地之購入成本不實,乃按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之16﹪核定捐贈扣除額80萬元,並以其虛偽安排創造購入土地之成本流程及證明文件,虛列土地捐贈扣除額420萬元,核定漏稅額9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並處以1倍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其確有支付價金購入系爭土地捐贈給政府機關,申報時即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列報捐贈扣除額,後來因購地成本資料無法提示,故同意配合財政部規定,改以土地公告現值16﹪列報,而國稅局並未查獲其確實購地成本,即「推定」其購地成本為80萬元,並「推定」其有漏報所得420萬元,且處以罰鍰,如此有違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確實查獲漏稅額之意旨。案經復查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訴願決定略以,甲君93年間透過土地仲介人購入地主乙君系爭土地,惟其購入土地之付款資金流程,係由案外人丙君於93年11月間匯款600萬餘元至案外人丁君A銀行帳戶,同日再由丁君轉匯500萬元至甲君B銀行帳戶,甲君於次日再開立以地主乙君為受款人之500萬元支票,以支付土地價款,惟該紙支票隨即再存入丙君A銀行帳戶,系爭土地之資金來源非甲君所有,為虛偽不實之資金證明;且甲君未能提示購入系爭土地之實際交易成本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資料,僅空言確實有支付購地成本,自無足採。按甲君以故意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向稽徵機關為不實申報之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自應受罰,所虛列之土地捐贈扣除額500萬元應全數剔除,並就虛列土地捐贈扣除額致短漏報所得額部分,處短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方屬適法;該局依甲君同意,按土地公告現值16﹪核定土地捐贈扣除額80萬元,已屬對甲君有利之認定,乃駁回甲君之訴願。
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莫心存僥倖,以虛偽不實之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否則一經查獲,不僅補稅,還須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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