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股東設立一大一小營利事業規避稅捐,小心補罰上身,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所訂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此一規定原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惟經有心業者利用,藉此規避稅捐,致失其立法美意。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一從事代工縫製嬰兒車座墊、蓬布的甲企業社申報案件,由於該企業社之加值率極高,換言之其幾乎無進貨情形,且無申報給付員工薪(工)資,而每年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皆以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申報。嗣經該局詳細查證,發現甲企業社與其經營項目相同的A公司為關係企業,二家營利事業設籍地址相同且同一負責人,甲企業社與A公司共用廠房及員工,而原物料係由A公司購入後,除自用外另轉供甲企業社使用。
該局進一步分析,A公司將其原物料及員工轉供甲企業社使用,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予甲企業社,致短漏報銷售額1千餘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補徵稅款並處罰鍰,而甲企業社同額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切勿抱持國稅局「查不到」的心態,投機取巧另行設立一家採書面審核純益率結算申報的商號,來規避稅捐,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另加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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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科楊科長,聯絡電話: 06-2298052 彙總編號:971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