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44條業已修正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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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施行。此次修正的重點為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處罰。
該局指出,以往稽徵機關在查核營業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案件時,營業人?能證明確有進貨事實,除補徵本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從重擇一處罰,如符合財政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規定,營業人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並經稽徵機關查明該稅額已依法報繳者,雖免處漏稅罰,仍應追補本稅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故本次修正後,符合上開部函規定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如能證明確有進貨事實,又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處罰,藉以維持交易秩序,並對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科罰,以達租稅公平。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從事交易時,應對交易對象有適當了解,並保存相關交易文件,如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應與稽徵機關充分合作,以減輕自身的損失。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