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環保廢棄車輛,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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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車主因車輛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委託環保機構認可之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將二面號牌繳回,辦理報廢手續。
稅務局說明,廢棄車輛經環保回收後,如果號牌已拆下歸還車主,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一旦車主將號牌供他車使用,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31條之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車主雖然將車體廢棄回收,仍應將號牌繳還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手續。
稅務局提醒車主,因車輛老舊,不堪使用,未依規定檢驗,將車輛隨意停放於公共道路旁,如為本局施行車輛總檢查查獲或為警方查獲,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28條之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款。」其處罰相當重,稅務局再次提醒車主,如有廢棄車輛,仍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