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國內旅遊風氣大增,飯店或旅館於連續假期時往往一房難求,而汽車旅館因便利性、隱匿性兼顧,也吸引了特殊族群消費意願。 據瞭解,部分汽車旅館提供顧客住宿或休息,往往是公司行號需要報帳,才開立發票,如果消費者是個人,汽車旅館業者往往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規定,如遭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依同法第51條規定,還要處以1至10倍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汽車旅館業者提供個人住宿或休息時,應按實開立發票,如有短漏開發票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受罰。【#897】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張秀珍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