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營利事業之車輛失竊,可否認列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生財物被竊情事,其竊?損失無法追回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若保險賠償收入大於損失金額時,其差額則應列為其他收入。 此外﹐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應妥善保存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紀錄及證明失竊損失清單,以備嗣後國稅局查核。 【#894】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淑容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