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持有儲蓄免扣證,扣繳義務人應如何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銀行林小姐問:所得人持有儲蓄免扣證,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扣繳義務人給付除郵政存簿儲金及依法律規定分離課稅利息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等,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所得時,如經納稅義務人提示儲蓄免扣證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暨受其扶養之親屬,領取 該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所得累計超過新台幣270,000元時,應由給付單位就超過部分,依規定扣繳稅款。 (二)未領用免扣證或已領用而未於給付時提示免扣證登記者,仍應由給付單位依規定扣繳稅款。但轉帳或劃撥給付而於次月5日前補行登記者,免予扣繳。 (三)凡經登記免予扣繳之利息及資金收益,給付單位除應逐筆註記免扣證之編號,以備查核外,並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歸戶。【#887】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王彩珍 聯絡電話:(07)5337257轉 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