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詢問購置新屋,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房屋稅的分攤是以定約日為準,定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故稅捐機關係依據買賣定約日來判定應分擔之房屋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課稅期間為7月至隔年6月,如果甲方在今年9月17日訂約將房屋賣給乙方,因立約日在當月16日以後,則甲方應負擔今年7~9月之房屋稅,並即予開徵;乙方應負擔今年10月至隔年6月之房屋稅,於5月份開徵。另如丙方在今年11月5日訂約將房屋贈與給丁方,因立約日在當月16日以前,則丙方應負擔今年7~10月之房屋稅,丁方應負擔今年11月至隔年6月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之核算如有疑義,歡迎撥打08-7882744轉分機202 ~ 20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