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故8月份取得土地所有權人,雖然持有該筆土地未滿一年,惟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又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稅法上規定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仍應由8月31日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故8月份取得土地所有權人,雖然持有該筆土地未滿一年,惟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又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稅法上規定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仍應由8月31日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