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車輛於車籍移轉管轄後,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手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日前接獲身障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之車輛已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現因搬家至鳳山,是否應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答覆: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免稅之車輛,其屬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之一人一輛免稅者,於車籍移轉管轄後,納稅義務人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手續,才能繼續免稅,否則將從車籍移轉後恢復課稅。但如繼續申請免稅,經查明其免稅條件不變,自車籍變更日起至免稅核准前一日止之稅額,可免予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