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納稅義務人遭人利用其名義冒領汽車牌照,其遭冒領牌照期間之使用牌照稅究應如何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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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出說明,有關遭人冒用名義領用牌照案件,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冒領牌照期間欠繳之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此類案件在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准參照交通部公路總局做法,於公路監理機關受理民眾申訴將案件移送警察機關及稽徵機關辦理時,暫停向當事人(遭冒用名義之人)催繳欠稅及罰鍰,俟法院判決確定或確認使用人時,向冒領人或實際使用人一併課徵或催繳。
  稅務局表示,此類案件稽徵機關將專案列管,並定期向公路監理機關等追蹤相關機關辦理進度,以即時改課或催繳。惟嗣後如經查明非屬冒領牌照案件,列管之稅款及罰鍰將一併向車主催繳。納稅義務人對使用牌照稅如尚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24331888轉701-706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