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資金需求,銷售資產予租賃公司,復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該資產,其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板橋市○○公司王先生問:
本公司為資金營運考量調整財務管理,將自有機器設備一批賣給某融資租賃公司,再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該批機器,並取得其開立一次全額之統一發票,所含的進項稅額是否可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此問題分兩點來說明:一、有關租賃公司須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售融資資產時,於資產價款外加收利息,且將利息列入銷售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以及報繳營業稅。二、買回該資產之營業人須取得該融資租賃公司所開立一次全額之統一發票,且非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外,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