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國經濟全球化的來臨,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績效,而從事國外投資的情形益趨普及,如公司經經濟部核准進行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20%以上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公司進行國外投資持股50%以上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投資持股20%以上,未達50%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1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公司如實際發生國外投資損失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應先由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項下充抵,如有不足時,得列為當年度損失。若前項提撥的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撥5年內無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時,應將該提撥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轄內某家經營汽車零件製造的甲公司,95年度經經濟部核准並完成國外乙公司投資計22,000餘萬元,其投資持股已占乙公司總股權50%以上,所以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國外投資總額20%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準備4,000餘萬元,但卻疏失未將無實際發生投資損失之91年度已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1,200餘萬元轉作當年度收益,經國稅局依法調整收益並補徵稅額30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在進行國外投資時,應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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