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賠售綜合所得稅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列報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但房屋賠售,並不是直接把虧損金額填入申報書的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欄位就可扣除,而是必須提示財產交易損失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核定,始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但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以今年為例,97年度如無財產交易所得,即使有財產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如97年度財產交易損失金額大於財產交易所得,則其97年度可扣除額度只能以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剩餘未扣除完之部分,得在98、99、100等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之。【#903】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