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費用,不可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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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反應,謂有某醫院告知產婦,坐月子費用能抵綜合所得稅,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給付坐月子中心、產後護理之家及醫療美容之照顧費或醫療費均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稱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可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前揭條文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給付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甚至醫療美容的費用,皆非屬上述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於給付前揭費用時,如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各稽徵所查詢。【#90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