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查封非同日拍賣之自用住宅,僅能核一處按10%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位張先生電話詢問,最近有2筆自用住宅用地遭法院拍賣,為取得更多拍賣價款,可否均申請按10﹪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並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同日出售,如其都市土地合計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合計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張先生所有2筆土地並非在同一日拍賣,則與「同日出售」的要件不符,因此依法僅能選擇其中1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稅,以符合按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人以一次為限的規定。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號土地增值稅股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