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稅法上是否有免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鄭小姐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至於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稅法上是否有免稅之適用?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得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該自願提繳部分,依同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亦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惟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若未實際領有工資者,則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自願提繳退休金及同條第3項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之規定。【#889】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陳品秀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