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39條前5年度虧損扣除額應先減除各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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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申報扣除。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5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年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減除各該年度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舉例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94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為100萬元,該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20萬元,其95年度純益額為200萬元,則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其95年度純益額中扣除94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自該年度核定虧損12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餘額2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200萬元扣除。
該局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該公司申報之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未先減除各年度之投資收益,遂予以調整減除,核定補徵稅額2,700餘萬元,加計利息59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與受委任會計師於申報適用前5年虧損時,應注意虧損年度有無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適用虧損扣抵,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