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國外勞務費之買受人應計算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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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支付國外勞務報酬情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就給付之報酬,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是以,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就給付之報酬,依規定稅率計算報繳營業稅,但營業人如係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一般稅額計算者,而且購進之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為簡化稽徵,免除先繳稅後再提出扣抵之手續,免予繳納。惟營業人屬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就要按比例申報繳納,或係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之營業人,即按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一般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典當業等),就必須依給付之報酬全部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而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又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即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該局最近選案查核營業稅案件時,發現營業人因不諳稅法規定,在購買國外勞務時,均未依規定期限及程序繳納營業稅而遭查獲追繳稅款及處罰情事。
該局籲請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計算報繳營業稅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經查獲後遭致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黃審核員;電話23965062分機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