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未申報繳納契稅者不得變更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在辦理房屋買賣移轉時,無論房屋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買賣雙方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具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須俟申報且完納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始能申請變更為買受人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