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被禁止處分了,原抵押權是否可轉讓?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納稅義務人葉先生詢問: 本人因欠繳綜合所得稅,名下房屋遭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但因該房屋尚有抵押權之設定,原債權人將債權讓與他人,是否可將抵押權設定轉讓與新債權人?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因欠稅遭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不動產禁止處分之案件,除因繳清或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但書規定提供擔保外,不予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依財政部89年7月15日台財稅第890454820號函釋,若於該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其抵押權人就同額抵押權申辦轉讓登記,如未擴大原抵押權範圍或未延長抵押權存續期間,對稅捐保全尚無影響者,應得同意其辦理。是以葉君之債權人若於上述之規定範圍內辦理債權之讓與,應可辦理抵押權轉讓之登記。 【#88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素琴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