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自動照相貼紙流行,營業人將自動照相貼紙機擺設於市場、公園、便利商店、醫院及診所門口、或設立專門店供人照像貼紙,因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無須課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特別指出: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1、電影。2、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3、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4、各種競技比賽。5、舞廳或舞場。6、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上列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凡是經營以上娛樂業者,務請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被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稅額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業者不可不慎。業者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電話8226121轉138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