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加蓋違建,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之陽台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突出建築物外牆2公尺以內,且每層陽台面積總和,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不計入建築面積,房屋稅之課徵亦依照該規定,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可免徵房屋稅。納稅人如在陽台加蓋違建,例如將陽台加建窗戶、拆除原房屋外牆,與室內合併連貫使用;或在陽台之外圍加建牆壁,與原房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因已變更構造為非陽台,該部分面積即應併計入建築面積,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