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貨應取得實際交易人發票,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人發票,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5倍罰鍰。甲公司主張其將承攬工程分包由乙企業行施作,完工後乙企業行出具發票向其請款,其據以估驗付款並無不實等由,提起行政救濟,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乙企業行主要進貨來源為虛設行號之菸酒商行,進項金額高達資本額6.84倍,而銷貨對象則為一般土木工程、營造、砂石等業,進銷項顯著異常;又其自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均無固定資產,並已申請停業,且於系爭期間積欠大額稅款,顯見乙企業行涉有無實際銷貨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其無實際營業,自無承攬系爭工程之可能,故國稅局認定乙企業行非甲公司之實際交易對象,即非無據;再據甲公司提示之付款記錄所載,每筆金額皆達數十萬元以上,非屬小額交易,卻寧以風險較大之現金方式付款,而捨較安全便利之票據支付或轉帳匯款方式而不用,亦有違一般商業交易常情,故由甲公司與乙企業行間就系爭工程之貨款支付方式及時間流程,亦難以認定甲公司確有支付系爭工程款予乙企業行。再者,乙企業行並無施作系爭工程必備之相關機械設備或支出租用重機械之租金費用,實難以認定乙企業行有實際施作系爭工程之事實。甲公司取得乙企業行開立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擇一從重處罰,並無違誤。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勿以取得不實進項憑證,虛增營業成本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俾免被查獲後遭到補稅及處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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