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朋友所得課稅新變革 報給您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7年8月13日起,外僑朋友全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83天,一律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個人所得稅,而原本「離境年度可延續上年度居住者身分」之規定已經廢止適用。
原本依財政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釋,外僑朋友上年度已按境內居住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繼續居留至次年度離境而未於該年度返華,則不論次年度居留天數是否超過183天,均應按「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居住者)之規定申報課稅。惟因上開函釋與所得稅法對於居住者之規定不盡相符,所以財政部於97年8月13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令將該函釋廢止。
也就是說,此後將回歸所得稅法的規定,對於在臺無住所之外僑,需「逐年」檢視其在臺居留期間是否合計滿183天,如全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即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非居住者」,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採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方式完稅,故雇主(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例如薪資所得)時,即應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就源扣繳稅款,並於10日內向國庫繳清及向國稅局申報核驗扣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及外僑友人,在離境時要特別注意實際居留天數,一旦未滿183天,就須依「非居住者」的規定繳稅,以往「繼續居留可延續上年度居住者身分」之觀念已經不能再適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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