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節稅大利多,重劃後農地移轉,准依比例計算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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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重劃後農業用地,其重劃前除部分數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非屬農業用地外,其餘部分數筆均屬農業用地,如經分別審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計算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應以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該土地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所定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鑒於民眾所有未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申報移轉時申請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該地重劃前有部分數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非屬農業用地,致無法適用該法條規定計算原地價。財政部爰於100年8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4726710號函釋放寬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重劃後農業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重劃前之多筆土地,有部分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非屬農業用地,其餘均屬農業用地者,即准予比例計算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瞭解的地方,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