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契稅申報,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房屋移轉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如發生爭議,想解除所訂買賣契約,除買方持有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法院調解筆錄,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外,依規定均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買賣時雙方依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日後因故無法履行契約,切勿以為只要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可,忽略了既已申報契稅,如未能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將造成欠繳契稅情形。因此若買賣或贈與等契約不成立時,買賣或贈與雙方一定要記得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俾免日久找不到賣方無法會同撤銷申報,因欠稅而遭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