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股權移轉等迂迴方式規避稅負,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歸課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及其他股東將A公司股票出售予B公司,涉及利用迂迴方式將原應屬於A公司股東之營利所得轉換為證券交易所得,其藉股權移轉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調整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甲君及其他股東於94年間將A公司股票轉讓予B公司,隨即A公司分配現金股利合計新臺幣(下同)900餘萬元,納稅義務人主張僅獲有租稅遲延之利益,無不當規避或減少稅負之意圖。惟B公司係由A公司股東於受讓股票前所成立之控股公司,除投資A公司外尚無其他營業活動,其購買股票價款係帳列「應付帳款」6,000餘萬元,且與資本額100萬元顯不相當,嗣後B公司更蓄意製造投資損失沖抵獲配股利之投資收益,致未分配盈餘呈現虧損之狀態,此一連串行為明顯濫用私法股份轉讓自由,以規避綜合所得稅負,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將B公司獲配實際應分配A公司股東之股利,報請財政部核准按原出售股數比例歸戶核定營利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計300餘萬元,並依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應自動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補報課徵綜合所得稅,以免經稽徵機關調整課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