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收入應屬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之買賣,常有因違約而給付對方違約金之情形,該筆違約金受領人如未依規定申報繳稅時,除補稅外,並將科處罰鍰。
該局說明,因出售房屋遲延交付房屋及土地,經判決而支付予承買人之違約金,其屬於房屋部分之違約金,應准列入出售房屋之費用,以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至承買人取得該房屋受領之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取得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有上述所得,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以往年度若有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趕快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則可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