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租金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停車位租金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列舉扣除額:……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該局指出,停車位非供自住使用,其租金非屬房屋租金支出,不可申報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