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經通知限期補申報,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補申報或說明,補稅併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老周以自己銀行帳戶的存款,向上上建設公司購買房、地現值計1,100萬元的房屋,登記在獨子小周的名下,稽徵機關查核時認定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之情事,遂依規定發文通知老周請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老周收到國稅局的公文後並未在限期內提出說明理由也未在期限內補申報贈與稅,案經稽徵機關按其購置不動產之現值,核定贈與總額1,100萬元,漏報贈與稅額157萬元,並按同法第44條規定處以1倍的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通知補申報贈與稅之公文,應依規定期限辦理補申報,或說明其經濟行為並不構成「以贈與論」之理由並提示確實證明文件,切勿置之不理,損及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