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戶籍的娘家祖父母可否申報扶養?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可否申報扶養非同戶籍的娘家祖父母?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一)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該局指出,祖父母為直系尊親屬,如符合上述規定即可申報扶養,不以同一戶籍或同居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