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之外僑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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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以下簡稱居住者),採結算申報方式;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則採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
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究係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須就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逐年檢視是否合計滿183天,視其結果再依上揭稅法規定課稅。所以我國境內居留之外僑,其上年度綜合所得稅已按居住者辦理結算申報,次年度離境時仍須檢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滿183天,再分別依上揭規定以居住者身分結算申報或按非居住者身分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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