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領現贈親,無稅變有稅之案例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規避稅負,不少被繼承人死亡前會將其銀行存款提領轉存至親人帳戶,卻不知死亡前2年移轉與親人之財產,如構成贈與者,非但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該贈與行為亦會被課徵贈與稅,刻意規避之結果,可能弄巧成拙。
南區國稅局舉最近發生案例說明,甲君膝下無子,96年底死亡前1個月陸續將定期存款解約並提領現金1,000萬元予其胞弟乙君,乙君主張係5年前借用甲君帳戶買賣股票,後因股市低迷,不捨認賠殺出持股,故與甲君約定以定期存款1,000萬元替代股權返還,惟因乙君未能提出借用帳戶買賣股票之出資證明,國稅局認定所稱股票交易帳戶仍為甲君所有,其生前將定期存款1,000萬元解約提領現金存入乙君帳戶,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君之財產,應視為甲君之遺產,惟因甲君死亡時僅遺留財產100萬元,該筆1,00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經減除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無須繳納遺產稅,但甲君贈送乙君1,000萬元減除111萬元免稅額後,反而須課贈與稅130萬3,30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等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縱使計算結果無應納遺產稅額,該贈與財產之行為,仍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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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971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