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生產含鹽不足米酒,卻取巧標示為料理酒完稅出廠,小心被查獲補稅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菸酒稅廠商分別於92年10月、11月及93年3月間產製0.6公升保特瓶裝「**料理米酒」205箱計2,952公升出廠,含鹽分未達0.5%以上,應納菸酒稅新臺幣(下同)54萬6千餘元,惟該廠商卻以料理米酒報繳菸酒稅6萬4千餘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48萬1千元,並按補徵稅額處2倍罰鍰96萬2千餘元。
A廠商不服,主張因系爭酒品抽驗瓶數太少,且抽檢時未有該廠商人員在場,故不得以此極少數之抽查數量檢驗結果,作為補徵稅捐及裁處罰鍰之依據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A廠商敗訴並確定在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參以A廠商所提料理米酒製造流程圖所示,該項酒品乃以榖類「米」為原料,不經糖化,發酵後,再經蒸餾而得之含酒精飲料,其於蒸餾程序至裝瓶中間,係以攪拌桶調理「水、未變性酒精、鹽」,採一貫作業方式,同批次產品成分應無不同之理,是本件縱使僅就該廠商標示 92年10月26日、92年11月26日及93年3月18日產製之酒品,均僅各採樣1瓶,應無因採樣量不足而影響檢驗結果之可能;況於送驗前均經A廠商代表人確認確屬該廠商產品後封簽始行送驗,亦無檢體錯誤之可能,是A廠商以抽樣量不足,未經其在場即行抽驗等由,要非可採,乃判決A廠商敗訴。
該局呼籲轄內菸酒稅廠商趕快自行檢視帳務及申報繳納之內容,
如有不符合規定或短漏報時,請儘速自動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時,
除補稅外,尚須受罰而得不償失。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二科吳科長,聯絡電話: 06-2221045 彙總編號:971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