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漏報所得將遭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自動報繳制,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財政部96年4月27日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雖將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自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所得,屬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而該機關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列為該減免處罰標準規範之免罰範圍,然漏報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扣(免)繳憑單,並不包括免罰在內。&該局指出:最近有數起案例,納稅義務人均表示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以自然人憑證下載所得方式辦理網路申報,因信賴稽徵機關提供下載之資料申報,不知有漏報情事,而遭該局以漏報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扣(免)繳憑單或漏報之所得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已提供之所得資料,而納稅義務人未依下載所得資料據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以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以電子憑證下載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所得稅時參考,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仍應注意審視提出之申報資料是否完全正確,以免受罰。&(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1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