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先生買回自己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能不能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呢?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康先生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出售的土地全數買回,顯非另行購買新的土地,與土地稅法第35條之規定不符,不能退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