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土地移轉訂定契約日應相同,且在同一天向稅務局申報移轉現值,可視為一次出售,申請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如其都市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部分,可全部移轉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例如陳先生於屏東市及高雄市各有乙棟房屋,兩棟房屋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且合計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限制,則陳先生只要同一天立契且同一天申報土地增值稅,可全部移轉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