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自10月1日至31日止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97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稅務局說明,為方便民眾繳稅,政府提供有多元化繳稅方式,除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尚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轉帳納稅;或以金融卡、信用卡、網路繳稅;或至全家、萊爾富、來來(ok)及統一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限2萬元以下),每筆只需付手續費6元。納稅人如未收到繳款書或遺失者,可就近至監理所、稅務局總局或岡山、旗山兩分局申請補發。服務專線: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07-7410141、岡山分局:07-6256811、旗山分局: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