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屋」要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些建設公司多會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預售屋,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是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籍課稅。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自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在當期(課稅年度)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率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課徵。故樣品屋及接待中心於搭建完成及拆除後應即向地方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其申報時間應確實掌握,避免漏稅受罰或因拆除後延遲申報致多繳納房屋稅而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