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認屬藥品之酒類製藥,非屬菸酒稅課徵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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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政院衛生署核發藥品許可執照之藥酒,非菸酒稅課徵標的。
該局說明,按菸酒稅法及菸酒管理法規定,「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是以進口藥酒,應先至行政院衛生署洽辦,如經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即非屬菸酒稅法及菸酒管理法規範之酒品;反之,如認屬酒類飲品,分裝亦屬產製行為,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
該局指出,民眾易誤認所有市面販售含酒精成分之製品,即屬酒類飲品,事實上,尚有屬?生署規範管理之酒類製劑為藥品,民眾選購時只要注意產品標示即可分辨,含酒精藥品會有衛生署核准字號,且不課徵菸酒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