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配股是否要扣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公司分紅配股予員工,係屬員工獎金或紅利之性質,屬薪資所得,因給付者為公司,扣繳義務人於公司給付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須代為扣繳所得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
該局於執行扣繳檢查作業時,查獲某公司於給付96年度員工分紅配股時,未依法扣取稅款,而有短漏扣繳稅款情事,遂依該股票面額3千餘萬元核定應補扣繳200餘萬元,因該公司扣繳義務人已依限補繳,該局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